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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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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当兵政策

1、征兵的年龄条件。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具体详见当年的征兵命令。  
2、征兵的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体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2004〕政联字第13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3、征兵的身体条件。  
        男性身高为162cm以上,女性为160cm以上。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6,左眼裸眼视力4.5。具体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03〕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4、征兵的文化条件。  
        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和军兵种部队特殊专业新兵,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  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5、在校大学生的征集。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年满18至22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男性学生。征集的政策规定以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为准。在校大学生的征集工作由高等学校所在区、县(市)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学校配合。应征入伍后在校大学生可享受优惠政策主要有:按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及时复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和立功人员可酌情减免学费;对专升本、本考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6、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的征集。  
        征集的对象为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上述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2009年毕业的,有参军意愿的也可以征集,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有关规定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为准。  
7、报名应征有关规定。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入户时间、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应征(招)。  
8、文化程度及职业技认定规定。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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